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 律師:門檻應忠於憲法「非法院增加」|壹蘋新聞網

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 律師:門檻應忠於憲法「非法院增加」

土城雙屍案兇嫌判無期徒刑 法官認未達「情節最嚴重」

記者 綜合報導
【施養正/綜合報導】「土城雙屍案」兇嫌謝姓男子當街砍殺妻子及小姨子,新北地院一審宣判無期徒刑。承審法官引述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符合意旨,因此無法判謝男死刑。但律師劉韋廷認為,死刑門檻應忠於憲法法庭判決本身,而非再由個別法院增加標準。
土城雙屍案兇嫌一審判無期徒刑。莊宗達攝
土城雙屍案兇嫌一審判無期徒刑。莊宗達攝

律師點出爭議點

劉韋廷6日表示,謝姓男子在土城街頭,先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接著持刀及鋁棒攻擊,造成兩人死亡。一審最後判處兩個無期徒刑,沒有判死刑。更引發討論的是,判決書曝光後,裡面有段這樣記載:

【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倘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蓋若謂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他指出,法院認為,單從殺害人數來看,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但問題來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確實大幅提高判處死刑的門檻,要求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死刑。可是憲法法庭並沒有規定『殺1人不能判死刑』、『殺2人不能判死刑』、『一定要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刑』。」

法官解釋恐成先例

劉韋廷進一步說,憲判8號要求法院綜合判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的結果、危害程度,以及犯罪手段是否特別殘酷等因素,而不是單純用一個固定的死亡人數,直接畫出死刑的界線。因此,如果把「殺害多人」進一步解釋成「至少必須殺害3人」,等於在憲法法庭原本設定的死刑條件之外,又增加了一個「3人門檻」。

「這是不是憲判8號真正的意思,我認為非常值得討論。」劉韋廷認為,一旦這樣的解釋成為判決先例,未來即使有人故意、殘酷地殺害兩個人,也可能因為「沒有達到3人」而先被排除在死刑之外。

他強調,憲法法庭要求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沒有問題。但「慎重適用死刑」,與「自行增加憲法法庭沒有規定的條件」,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劉韋廷主張,死刑可以有非常高的門檻,但這個門檻究竟是什麼,仍然應該忠於憲法法庭判決本身,而不是再由個別法院增加一條「至少3條人命」的標準。這也恐怕會成為本案未來上訴時,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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