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被下藥 可提告有性侵意圖?律師給3點建議
律師稱案發後的一切 順利到如有神助
【黃詩淳/綜合報導】新北市淡水區一間藥局老闆,在店內打工的女大生水壺下藥,引發社會譁然,「黑心律師」楊律師表示,若自己身為女大生的律師,他有3個方法,可以指控對方有性交故意。
楊律師發文表示,這起事件到案發後的一切,順利到如有神助,這在實務上是很罕見的,他指出藥局老闆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的使人施用毒品罪」,事證很明確,關鍵就在於驗出來的成份,是否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毒品」?
恐成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
另外,他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藥局老闆辯稱:「我原本以為她也許喝了一口,應該覺得怪怪的,就吐掉了,我就可以跟她說,開個玩笑」,所以女大生必須努力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但這就比較困難。
律師教3個方法反制
因此楊律師提出自己是女大生律師的話,會有3個方法,首先是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仔細追問,能否看出下藥的「量」? 因為被害人只喝一口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足證絕非「微量、稀釋」,必定是「大量、很濃」,大量下藥,就不可能是開玩笑,「量越多,喝了睡越沉,越可能是為了性侵」。
再來是上網把其他前員工和被害人找出來,跪求她們出庭作證,若能證明老闆對很多女生毛手毛腳,也能間接輔助證明。最後他會推論證明,「從監視畫面可知,晚上8點30分女大生喝水時發現有問題(推測下藥時間可能在8點左右),藥局是晚上9點關門,被告已看到女大生喝了,也發現她已頭暈,被告卻未緊接著說『只是開個玩笑』,反而叫她倒掉,並提議想載她回家,由此可證,被告主觀上並非為了開玩笑而下藥」。
楊律師接著表示「被害人表示被告常有意無意碰觸身體,在下班關門前一小時左右下這麼大量的藥,顯見被告決心要讓被害人在快要下班前昏睡,被告正好能順勢拉下鐵門,堪認被告對被害人下藥之動機係為強制性交無疑」。然後再引用實務上的類似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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