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詩淳/綜合報導】高雄一對情侶去看午夜場電影,因電影播放時手機未關靜音,被鄰座女子出言制止,導致他們心中不悅,電影散場後,見女子和其男友隨即跟上,雙方在影廳外爆發口角,之後更演變成肢體衝突,4人最後都被帶回警局,律師王至德見狀也點出正當防衛的法律責任。
王至德發文表示,「如果是對方先動手,我打回去也有罪嗎?」他指出很多人對正當防衛的理解是「他先打我,所以後面我打他全部都算正當防衛」,但這是不對的,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別人的權利所做的防衛行為。
所以重點不是誰打第一拳,而是「你出手的那一刻,到底是在阻止對方繼續攻擊你,還是已經開始跟對方輸贏?」假如對方正在打你,你抓住對方的手、把他推開、抱住他,不讓他繼續攻擊,這當然有可能是正當防衛。
但如果對方打你一拳,你也火大了,開始你一拳我一拳,即使真的是對方先動手,法院還是可能認定後面已經變成「互毆」,所以實務上判斷打架案件,監視器其實非常重要,普通傷害罪處理的是「你有沒有把人打傷?」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還另外規定,「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可以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新聞裡才會出現一個看起來很奇怪的情況,四個人互告傷害、妨害名譽,案件送地檢署;警察另外又依社維法處理,至於這次影城事件到底誰先動手?誰是在防衛?誰已經從防衛升級成反擊甚至互毆? 必須看完整衝突過程、監視器、證人以及雙方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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