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2023年7月15日,趙偉志在嘉義市西區民生路南路租屋處,將製造的炸藥、煙火類火藥等爆炸物裝填到鐵盒內,放入無孔鋼珠等增加殺傷力,製成能以遠端發射無線電引爆的爆裂物,當天晚間晚間9時55分許,他將爆裂物以手提袋帶到遶境活動會場,並放在距離表演舞台僅2到3公尺的臨時垃圾桶中,再步行約30公尺遠處巷弄,隨即按鈕引爆,造成29輕重傷的慘劇,其中最小的傷者才年僅2歲。
檢方偵結起訴指出,趙偉志一家5口生活窘迫,甚至與孩子棲身網咖,他犯案前還搜尋許多炸彈客犯案過程,在租屋處製造炸彈並放置現場引爆。一審法官認定,他是為了報復社會才策劃此案,因此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論處,為犯罪而製造炸彈,可處無期徒刑至於死刑,因此他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後,趙偉志的律師稱檢方並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趙男動手做炸彈時,就想好並計畫在哪裡引爆,起初可能只是單純做炸彈,才臨時起意帶到遶境會場引爆,與一審引用判決法條不符。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趙男學生時期就喜歡製作爆裂物,確實沒有事證嚴格證明他炸彈為了攻擊,因此改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14年徒刑,另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18年徒刑,合併執行28年,可上訴。
趙偉志與檢方均不服判決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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