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提告主張,陳匡怡陸續於今年4月15日、21日、25日及26日,在自己經營管理的Facebook帳號發表不實言論,以負面、侮辱性文字指稱他人品低劣,甚至稱他無法憑藉個人能力考取國立台灣大學,已造成名譽重大貶損。因此提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要求陳女移除相關貼文並賠償120萬元,還要在臉書帳號刊登勝訴啟事30天。
北院認為,黃男提出的網路貼文及對話截圖,都無從認定陳匡怡的行為地在哪,無法認定北院有管轄權,又以現今科技發達,媒體及網路傳播工具無遠弗屆,直接以網路上任意見聞者作為侵權行為地,有違《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則,並導致類似事件動輒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各處都有審判或管轄權,導致管轄權規定形同虛設。
法官認定,本案既無其他證據證明北院與黃男主張侵權行為有何特殊管轄連繫因素存在,自應回歸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原則。而陳匡怡於黃男提告時,其住所在北市士林區,再綜合考量全案侵權行為事件本質與態樣、證據調查便利性、雙方訴訟權益保障,自應由士林地院管轄,因此裁定全案移轉到士林地院審理,士林地院已排定9月3日下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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