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一路大談性經驗
判決指出,小愛2024年5月下旬從男友住處準備返回新北市住家,透過「173」叫車平台搭乘林男駕駛的車輛。上車後,林男竟對小愛表示,自己從遠處看到她時,就覺得她的胸型很好看。小愛雖感到錯愕,仍僅簡單回應。
之後林男一路談論自己的性經驗,小愛並無意回應。林男見狀轉而談起小愛胸口的刺青,小愛表示手機內有刺青照片,可以拿給他看。林男卻進一步要求小愛解開衣物讓他拍照。小愛解開一顆扣子,露出胸前刺青圖案並向林男說明圖案內容。
突然繞路找無監視器地點
此時林男已接近三重目的地,卻突然改變行車路線,還不斷念著要找無人、沒有監視器的地方。小愛察覺情況異常,但因人在林男車上,擔心反抗會激怒對方,因此不敢輕舉妄動。
不久後,林男將車停在河堤附近,接著爬到後座,強行掀開小愛衣物,並以手機拍攝她裸露身體,進而強制性交。事後林男將衣物穿回,繼續開車將小愛載回三重住處。由於沒有收取車資,林男還要求小愛留下電話號碼,並表示日後想再與她約會,但遭小愛拒絕。小愛下車離開後立即報警。
一審辯「肉身抵車資」判8年
林男遭逮捕後被檢方依以交通工具犯強制性交罪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辯稱小愛因為沒有錢支付車資,才主動提出以身體抵償車資,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他甚至表示,小愛事後提告性侵,他也要反告對方詐欺。不過,法院並未採信林男說法,認定相關事證足以證明犯行,依以交通工具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徒刑。
二審認罪賠75萬和解改判7年10月
案件上訴至高院後,林男改口認罪,並賠償小愛7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高院審理後認為,林男在二審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依相關規定酌減刑度2個月,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男7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與《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