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曾男早有縱火前科,他於2023年12月間懷疑租屋處遭人入侵,在房內點燃衛生紙引發火勢,所幸沒有造成任何傷亡,他因此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豈料,2024年10月間某日凌晨2時50分許,他又在租屋處拿打火機點燃隔簾,造成同層的一名女租客吸入過量一氧化碳死亡,另名男租客則一氧化碳中毒受傷。
曾男縱火後即穿著格子短裙攔機車到派出所報案,還向警方自稱因精神病症發作,為驅趕耳邊謾罵聲才點火,因不會用滅火器而逃離,離開前曾拍打其他租客房門、按門鈴示警,檢方認他無殺人犯意,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但是,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曾男涉犯殺人罪,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並交由國民法官庭審理,經精神鑑定顯示,曾男患有持續性憂鬱症、興奮劑使用障礙症、酒精障礙症及邊緣性人格等,不過,他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未受影響,國民法官庭認定成立殺人罪,考量他自首符合減刑要件,因此判刑8年。
上訴後,檢方認另有2名室友遭火勢波,原審未論及殺人未遂,曾男的律師也指出,準備程序未將曾男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列為爭點,審理時才突然增加殺人罪審理,造成突襲性裁判,高院認為檢辯雙方上訴都有理由,而原審程序及判決確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更審。
高院今針對曾男是否延押開庭訊問,曾男當庭告訴法官希望能交保,並能以較低的交保金讓他外出工作籌措賠償金,才能盡快談和解,他還說,持續羈押無助於解決問題,盼法院能讓他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替代羈押處分。審判長聽完曾男陳述後,諭知曾男是否延押部分候核辦,待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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