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指出,黃女與林男共同居被北市大同區租屋處,2025年4月8日中午,黃女因故與林男發生激烈爭吵,黃女竟情緒激動,拿著打火機點燃掛於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引發火災,黃翔齡自己手部、頭部、腳部也都被燒傷,火勢後來蔓延燒毀1樓住處致無法居住,還延燒到隔壁鄰居外側鐵皮牆、鐵窗、鐵捲門致變色、磚牆油漆、牆面及擺放物品受燻黑、鐵皮牆及擺放物品受燒損失及燻黑、廁所天花板受燻燒變形及燻黑、防火巷物品燒到燻黑,黃女涉犯公共危險罪嫌被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勘驗監視畫面,去認當時因布幔起火燃燒,林男當時還質問黃女,「妳放火幹什麼」,黃女回稱「你放的、我在救火」,甚至在林男表示要報案時回嗆林男,「不用打啊,裝什麼裝啊」。黃女雖坦承點火,但否認故意放火,她辯稱,曾試圖滅火,但現場無有滅火的工具。她的律師也指出黃女的行為應屬過失。但法官不採,認定她明知屋內充滿易燃物,仍點火並放任火勢延燒,構成不確定故意。
法官認為,被燒損的建物已達「燒燬」程度,且火勢延燒鄰宅,危及不特定人生命與財產安全,已構成公共危險,至於律師主張黃女案發時情緒不穩,但黃女當時還能與林男清楚應對,辨識能力並未減損或受影響,沒有無減刑或鑑定必要。合議庭認定以黃女未理性處理衝突,反而在住宅內縱火,導致住處燒毀並波及鄰宅,危害社會安全重大,因此依《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她7年10月徒刑,上訴後,高院審理後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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