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鏡傳媒主張,黃國昌就《鏡週刊》對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所為的系列報導,接續在其臉書粉絲專頁、民眾黨召開的記者會上,發表「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等言論,嚴重損害公司商譽權及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高院審理認為,精鏡傳媒發行《鏡週刊》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的系列報導,具體指射柯文哲的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其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爭端,黃國昌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其個人臉書專頁或在記者會中遭追問時,發表系爭言論回應,屬一般人常見反應,精鏡傳媒應容忍。

此外,黃國昌為美國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在大學任教,發表該言論時為立法委員,依其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經驗,對於英美人士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的新聞報導此慣用語,以及刑事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不陌生,他認為《鏡週刊》報導是未經查證的「垃圾新聞」,或懷疑檢調洩露偵查內容使《鏡週刊》得為報導而淪為「北檢的打手」,符合黃國昌的語言習慣、教育程度、社經地位。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國昌的言論涉及公共事務,對於《鏡週刊》報導予以負面評價縱使讓精鏡傳媒不悅,也屬公共事務議題,具有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黃國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難認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合議庭還指出,精鏡傳媒人截取網民在網路上表達意見,難認已證明其商譽或名譽受到貶損,且由一般大眾皆得透過網路平台等管道抒發己見,足以證明我國社會為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精鏡傳媒發行的週刊報導以及黃國昌的言論,勢必都受到社會大眾再評價及判斷,未必會認同或接受系爭言論,而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系爭言論,這就是社會輿論的正面作用及影響,應予以維護。

合議庭通盤考量,黃國昌的言論表意脈絡情境、對精鏡傳媒商譽、名譽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該言論的可能價值、權衡黃國昌的言論自由與精鏡傳媒的商譽權、名譽權,認黃的言論並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難認不法侵害精鏡傳媒商譽及名譽,因此判決駁回精鏡傳媒要求的100萬元賠償,以及將判決刊登於《鏡週刊》臉書專頁,可再上訴。

本案緣於黃國昌於2024年9月3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點名《鏡週刊》,「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700萬帳戶資金不明』的垃圾媒體鏡週刊…簡直無恥至極!」同年10月8日,黃國昌又於民眾黨團記者會上提及「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同年12月10日,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上回應提問媒體,黃國昌又說,「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精鏡傳媒認黃的言論已侵害其商譽與名譽權,提告求償100萬元,並在其臉書粉專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

北院一審認定黃國昌是以他的立場和角度針對報導內容提出質疑、批判,為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陳述,並非惡意中傷《鏡週刊》名譽及商譽,且內容尚有論據屬善意發表言論,因此判《鏡週刊》敗訴,黃免賠。全案上訴後,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