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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4年5月26日晚間,黃男前往女藝人位於台北市北投區住處附近,雙方原本合作演藝工作,當天黃男要求女藝人陪他去賣場採買。返回女方家後,黃男在車上突然表示女方肩膀僵硬,可以替她按摩斜方肩,未料黃男竟伸出雙手抓住她的肩膀,將人強行拉向駕駛座並親吻嘴唇。

女藝人當下受到驚嚇,立即將黃男推開,沒想到對方還試圖再次靠近,她隨即解開安全帶逃離車輛。事後女藝人向室友及友人哭訴,並將雙方後續通話內容提供作為證據。

面對指控,黃男一度辯稱自己只是出於好意,也否認有性騷擾意圖,甚至稱兩人只是朋友間的互動。不過,雙方對質錄音曝光後,辯詞遭法院逐一檢視。女藝人在電話中質問:「你直接在車上把我勾過去親我……你是不是覺得我很隨便啊?」黃男沒有否認親吻,強調「我又沒有伸舌頭」,還硬辯「其實妳覺得只有我有反應嗎?」

法院認為,黃男身為經紀人,對女藝人具有培訓、考核及提供演藝工作機會等權力,雙方存在明顯的上下監督關係,屬於《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利用權勢關係。法官認定黃男為滿足自身私慾,利用工作上的權勢對女方突襲式親吻,無視對方身體自主權,且犯後態度不佳、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民事部分則須賠償4萬元精神慰撫金。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文字也罕見以「相當噁心」形容被告的犯罪手法,凸顯法院對利用職場權勢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嚴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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