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何男於民國113年8月受雇於工程行負責人陳男,在幼兒園新建工程現場,駕駛挖土機進行土石回填、整平。作業期間,陳男因故倒臥坑內,何男未注意現場狀況,仍持續傾倒土石,導致陳男遭大量土石掩埋身亡。
法官審酌,何男未善盡作業注意義務,造成陳男死亡,應負過失致死責任,但考量何男坦承犯行、無前科,且事故發生原因並非全然可歸責於何男。
法官認定,何男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承諾分期賠償新台幣247萬餘元,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何男8月徒刑、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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