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萬姓男子於2025年2月11日晚間10時許,駕車沿國道6號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晚間10時28分行經西向3.4公里處,遭員警以照相式雷射測速儀器測出時速高達145公里,超出國6限速100公里達45公里之多;過了4分鐘,萬男轉進國道3號行經北向210.9公里處,又被員警測出時速高達157公里,超出國3限速110公里達47公里。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根據警方舉發,共對萬男開出4張裁決書,其中2張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各處以1萬2000元罰鍰、並應參加道安講習,另2張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各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萬男對裁決所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診斷證明主張自己2025年1月底到中國附醫掛急診,檢查出右耳疑似患有「梅尼爾氏病」,2月11日駕車途中突發頭暈、耳鳴及方向感模糊等疑似梅尼爾氏病症狀,導致無從有效掌控車速,短時間內超速遭連續舉發,絕無蓄意違規,也沒有危險駕駛或肇事。

萬男還說,當時為免病情加劇釀成更大危害,選擇持續駕車返家,實屬緊急避難之合理選擇,即使違規亦應具阻卻違法事由,目前他已積極就醫,並承諾身體不適絕不駕車,請求法官審酌其健康狀況及不可歸責之突發情形,撤銷或酌減處分。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稱,根據中國附醫有關梅尼爾氏病相關網路資料,可知梅尼爾氏症發作常伴有陣發性旋轉眩暈、耳鳴或耳悶塞感或時好時壞的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應不致對原告生命或身體產生立即性損害;原告病情發作也應設法停在安全處求援,而非繼續在國道行駛,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萬男早已知悉自身罹患「梅尼爾氏病」,有陣發性旋轉眩暈、耳鳴或耳悶塞感等症狀,自應積極治療,如未能有效控制病情應選擇其他交通方式以維護大眾安全。再者,萬男自稱病情發作無法有效控制車速,為避免發生事故理應立即將車輛駛入國道避車彎,或駛下國道至一般道路安全處所停車求援,但萬男竟執意高速行駛返回遠達22.9公里外的住處,此舉非但不能確保其生命、身體即時獲得救助,反而徒增危害交通安全之極大風險。

法官認為,萬男在案發時客觀上並非沒有其他適當的緊急處置方式,其執意自駕車返家,顯非為避免急迫危險所採取之「不得已之行為」,不得主張具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判決萬男敗訴,可上訴。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