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停車格全被佔用 業者:普通機車停也不會管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2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若停車場車位數量未滿50個,則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不過這項保障弱勢的美意卻常形同具文。

尤先生就面對到這樣的情況,他向《壹蘋新聞網》爆料,新光三越高雄左營店對於身心障礙平權態度實在太傲慢與怠惰。

新光三越左營店遭投訴機車停車場殘障車位一度全被占用。凃建豐攝
新光三越左營店遭投訴機車停車場殘障車位一度全被占用。凃建豐攝

他向《壹蘋》記者表示6月20日去新光左三地下停車場要停車時,發現全部專用格位都被一般機車占用,最誇張的是他打電話向管理單位反應,主管竟在電話中公然擺爛自白:「我們平常根本不會去管有沒有殘障車輛」。

甚至講出更扯的歪理:「就算你今天騎一般普通機車來停,我們也不會管!」 面對質疑,還不斷用「這是私人土地、我們不是警察」來推諉,最後只用現場完全沒人理會的廣播應付。

新光三越左營店機車停車場殘障車位原本被全數占用。讀者提供
新光三越左營店機車停車場殘障車位原本被全數占用。讀者提供

身障停車格沒位 牆貼開罰公告真諷刺

尤先生說自己是身心障礙者,到新光三越左營店地下機車停車場要停身障專用格,卻發現長期、常態性被完全沒有身障識別證的一般機車停滿,甚至牆上明明貼著《停車場法》第32條與40-1條的開罰公告,但百貨管理層卻未有管理作為,根本形同虛設。

「最基本的法定停車權益都要被大財團踐踏,業者收了停車費卻帶頭縱容違規」,他痛批說著,隨後他附上現場長期被無證機車塞爆的身障格照片,希望能踢爆財團的消極嘴臉,幫高雄身障朋友討回公道!

交通大隊執行占用專用車位拖吊。交大提供
交通大隊執行占用專用車位拖吊。交大提供

身障車格權利逐層分 「公家的」才能開罰、拖吊

高雄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回應《壹蘋》表示,市府管理的公有停車場殘障汽車位,管理人員會看有無黃卡,如果沒有證件而占用,蒐證後開罰,連續占用14天後就拖走,並列黑名單。私人停車場,若是遭長期占用專用車位,必須由管理單位通報,否則市府也不能直接拖走。又若是路邊殘障機車、汽車格位遭占用,則交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開罰並直接拖走。

面對《壹蘋》詢問,交通局停車工程科表示,已接到專用車位遭佔用相關訊息,也要求業者加強管理改善。

中山路中央公園路邊2部機車佔用殘障機車格位。凃建豐攝
中山路中央公園路邊2部機車佔用殘障機車格位。凃建豐攝

身障格遭佔用 業者:加強巡檢、違者拍照報警

新光三越左營店表示,針對身障人士專用停車格管理,將再加強巡檢頻率,若有身分不符車主占用車格,將第一時間透過全館廣播通知車主移離,並拍照存證通報警察機關;若消費者有相關停車需求,新光三越亦於現場設有專線,將由專人協助引導停車,歡迎顧客多加利用。

《壹蘋》7月13日前往新光三越左營店機車停車場勘查,則發現殘障專用車位確實已無遭佔用狀況,但卻用交通錐與橫桿全部圍擋起來,形成「另類使用障礙」,還是對身障朋友極不友善。

交通局停車工程科表示,7月6日派員現場勘查新光三越左營店無障礙機車停車位,業者表示為確保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供身障民眾停放,採以在無障礙機車停車格位周邊進行暫時性圍設,交通局已請業者直接撤除圍設管制,以維護無障礙友善環境。

大遠百停車場至少數百格停車位,卻未設殘障車位。凃建豐攝
大遠百停車場至少數百格停車位,卻未設殘障車位。凃建豐攝

違停身障停車格 高雄半年共6026件

另外《壹蘋》也詢問交通警察大隊相關違規取締,交大表示從今年1月1日到7月5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於身心障礙專用位違規停車」共計6026件,分別為路邊停車格為6000件,公有停車場有26件,其中4004件為拖吊案件。

《壹蘋》記者也實地勘察高雄捷運沿線,2天內在中山路中央公園路邊1次目擊2部機車佔用殘障機車格位,另有1部汽車壓住部分殘障機車格位,其餘都未見違規。但也發現大遠百停車場至少數百格停車位,卻未設殘障車位。

交通局獲悉後也派員前往大遠百了解,發現汽車專用車位有依規定設置,但機車停車場確實未依規定設置殘障車位,已經依法開罰。

新光三越左營店機車停車場殘障車位一度用交通錐全部圍擋起來。凃建豐攝
新光三越左營店機車停車場殘障車位一度用交通錐全部圍擋起來。凃建豐攝

身障楷模藝術家:無障礙空間有進步但仍有改善餘地

曾獲第六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的晶雕術家王燕琨表示,無障礙空間近年雖有進步,但有些地方還有進步空間,他就遇過大賣場汽車專用格位外邊的輪椅出入橫隔線被當成機車停車格占用,令人啼笑皆非,特別是民營停車場,確實反映也沒用。

王燕琨說,殘障汽車專用格位其實更常被占用,依照規定殘障人士家屬也可申請專用車位停車證,但許多家屬沒載身障人士,還是占用,根本拿他沒辦法。

殘障車位已移走車擋。凃建豐攝
殘障車位已移走車擋。凃建豐攝

經查,《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另外公共停車場也應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另第40-1條: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第32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1部汽車壓住部分殘障機車格位。凃建豐攝
1部汽車壓住部分殘障機車格位。凃建豐攝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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