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少年長期騷擾 少女傳照仍受威脅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少年於2024年間,明知少女未成年,仍要求她拍攝裸露私密部位的性影像並上傳供其觀看,相關行為後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認定,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予以訓誡。

不過,少年經訓誡後仍未停止,反而持續透過LINE、TikTok、Messenger等通訊軟體傳送訊息騷擾女方,要求她自行拍攝裸露私密部位影像,或以視訊方式供其觀看。

判決指出,少女因年紀尚輕且心智未成熟,長期受到少年脅迫及騷擾,承受恐懼與巨大壓力,於2024年12月1日拍攝並傳送僅穿著內衣、內褲的照片給少年,遭少年觀看並存取。

未料,少年食髓知味,仍持續傳訊騷擾,少女原本想淡化處理,竟收到少年傳送「還是我把你家人殺了你這輩子歸我一個人的了」等恐嚇訊息,導致少女心生恐懼,甚至難以開口說話,需接受心理諮商。少女與母親因此提起民事求償,要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其中少女請求100萬元,母親請求50萬1元。

少年透過LINE、TikTok、Messenger等通訊軟體傳訊騷擾,要求少女拍攝裸露影像。路透社、合成示意圖
少年透過LINE、TikTok、Messenger等通訊軟體傳訊騷擾,要求少女拍攝裸露影像。路透社、合成示意圖

家長未盡監督責任 法院判連帶賠償

台中地院認為,少年行為時僅14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其法定代理人對其負有保護及教養義務,但未能證明已盡教育監督責任,應依規定與少年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少女事發時年僅14歲,身心仍在發展階段,少年以相關行為侵害其性自主權及人格法益,造成少女身心受創;而少女的母親,也因陪伴女兒面對精神傷害及後續影響,承受相當痛苦。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產狀況,以及少女遭受身心影響程度後,認為原請求金額過高,判決少年與監護人應連帶賠償少女新台幣45萬元、少女母親新台幣15萬元,合計60萬元,另加計利息,可上訴。

台中地院認定,少年犯案時僅14歲,法定代理人未能證明已盡教育監督責任,應與少年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定,少年犯案時僅14歲,法定代理人未能證明已盡教育監督責任,應與少年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資料照
作者簡介

高沛生

新聞編輯,關注政治新聞、社會議題、體育賽事與流行文化,重視深度與時效並行,期望透過報導促進公共討論,持續以文字記錄時代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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