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表示,現場並未設立「騎樓禁停機車標誌」。經他實測,該騎樓寬度達3.34公尺,他將機車垂直道路、車頭貼齊外緣停放,客觀上已留有2.1公尺的空間,完全符合高雄市交通局公告「騎樓預留1.2公尺出入空間」即可容許停放的規定,質疑警方舉發有誤。

員警職務報告指出,該處為直角型騎樓,停放車輛會影響行人通往路口及行人穿越道。但坦言,因違規時間至今已過許久,現場車輛早已駛離,現已無法判斷車輛當初是否有依照建築物外牆1.5公尺、出入口1.2公尺等規定停放,直言「無法標繪位置及現場圖」,也無法證明該機車與其他車輛的停放先後順序,最後員警不得不承認「舉發法條有誤」,法官最終裁決,原告訴請罰單撤銷有理。

楠梓警分局對此回應,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均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並就檢舉資料、影像內容及違規事實進行審查,依法作成舉發或不舉發處分。本案後續經行政法院審理後作成判決,警方尊重司法機關見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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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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