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43歲)被控於2023年4月與中國資助方的某基金會人員「冰姐」、「阿浩」等中國籍人士接觸後,陸續提供包括立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以及掃瞄的國安、情治單位人員名片給對方,以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組織的資助。

馬治薇提供國家機密資料後,自2023年4月至同年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人提供的往來中國地區機票、食宿等費用,以及美金及泰達幣等約折合台幣100萬元資助參與第11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一選區的競選活動。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涉透法》、《個資法》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馬治薇提供的是國家政府機關機密屬公開資訊,並非機密文件,也無法證明「冰姐」、「阿浩」等人為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因此《國家安全法》、《反涉透法》部分判馬女無罪,但違反《個資法》部分判刑8月。

全案上訴高院後,法官認為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立法院相關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藉此獲得資助成受中國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若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委職權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

高院認為,馬治薇否認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犯行,難認有悔意,因此依觸犯《反滲透法》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進行影響選舉的行為,判馬女2年8月徒刑。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