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小六男竟遭「生殖器頂下體」 女師喊痛才解圍

女老師指控,去年12月19日在學校的輔導諮商室內,與該名六年級男學生個案進行一對一輔導和晤談過程中,男學生卻突然用力將她撲倒在地上,並用全身的重量壓在她身上,還用生殖器連續頂撞她好幾下,臉上還露出如男性自慰後的猥褻神情。  

女老師說,即使她有近170的身高,比對方高出約一個頭,但因男學生身形壯碩,且力氣極大,她被強壓在地後一度喘不過氣;在極度驚恐中,只能強迫自己保持冷靜,接連對學生喝斥「老師被壓得很痛!」講了三、四次之後,男學生才終於起身。隨後她驚魂未定的奔下樓向輔導室主任報告,並緊急通報學務處,正式啟動性平程序,最後男學生經少年法庭審理後裁定保護管束處分。  

 

女老師赴身心科就診。女老師提供
女老師赴身心科就診。女老師提供

附上診斷書請公傷假遭退 考績恐吃丙權益損

事件發生後,女老師身心遭受極大打擊,當天回家到隔天早上甚至驚嚇到無法開口說話,翌日便前往警局報案。因極度不適,她也前往身心科就醫,經醫師診斷為「急性壓力反應」,並開立需「休養一週」的診斷證明書;然而,當女老師持診斷書,並補齊資料向學校申請公傷假時,人事主任卻退回,並表示因診斷證明書上面記載113年曾有身心科就診紀錄,因此無法核定該次事件與就醫之證明之因果關係,悍然退回其公傷假申請,並要求她改請個人事、病假

女老師悲憤表示,心理創傷不比車禍或骨折等顯而易見的外傷,當下外表雖無受損,但內心驚恐萬分,根本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去就醫 。如今因為公傷假遭到刁難,導致她請假天數超標,恐將面臨考績被列為丙等、無法領取獎金且無法晉級職等的懲罰。她痛訴:「如果連已經有性平通報、法院判定、精神科診斷與持續治療的案件,都難以被認定為公傷,那麼其他遭受心理創傷的教師,又該如何證明自己真的受傷了?」   

她說,除了事發後休養一週,因身心創傷反應導致後續經常請假,而教師事、病假若超過一定天數,將直接影響年終考績,導致考績被評為丙等,無法獲得年終獎金,且下一年度無法晉級職等。這讓因公遭受心理創傷的教師,在權益上面臨雙重打擊。

專任輔導的女老師出面控訴自身遭遇。張沛森攝
專任輔導的女老師出面控訴自身遭遇。張沛森攝

迄今未接獲任何道歉 吃抗憂鬱藥抵心理創傷

而事發迄今,她沒有收到該名學生和家長的任何道歉,校方亦無給予慰問關心,僅有當時的性平通報,以及消極不讓她繼續輔導該名學生,使她心灰意冷、二度創傷。她在學校擔心受怕,害怕再遇到該名學生,對較大的腳步聲都會莫名驚恐,這些心理傷害沒有被接住。她已請社工幫忙申請因性侵害事件的公費諮商,目前已進行七次。直到現在她仍須回診身心科拿藥;且從去年事件起,她開始變得早醒,每天都需要服用抗憂鬱藥物。

女老師表示,倘若今天角色對調,是老師對學生做出強制猥褻,老師絕對早就受到最嚴厲的處分;然而今天換成老師受害,學校卻像沒事發生一樣,要老師獨自承受痛苦,如果連已經有性平通報、法院判定、精神科診斷與持續治療的案件,都難以被認定為公傷,那麼其他遭受心理創傷的教師,又該如何證明自己真的受傷了?因此,她決定透過媒體表達三大訴求 :  

第一:針對教師公傷假的判定應該因實際情況彈性調整。心理創傷無法像車禍受傷這種顯而易見的事件,可以直接就醫取得證明,當老師被學生攻擊,在明確有此事的情形下,能否放寬規定,維護老師權益。

第二:希望教育主管機關建立「教師遭學生性平事件後的支持機制」,包括心理諮商、法律諮詢、行政協助及追蹤關懷,而非僅完成通報程序後就當作什麼事都沒有發生。

第三:研擬明確措施,保障專輔教師與學生晤談時之安全。為了保護學生,諮商室不能設置監視器,且門窗需關閉或遮擋。但在一對一時,當輔導之學生突然攻擊教師,教師可如何求援?雖然諮商室被規定須設置緊急求助鈴,然而真有突發狀況怎可能每次都來的及按鈴求助?

 

女主任出面關懷 教育局、校方回應了

桃園市府教育局表示,經查學校知悉事件後即已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向女老師說明性別事件申請程序,惟她當時未有提出調查申請。後續如有調查申請需求,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提出,學校並應依規定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及支持服務。

而事件發生後,學校校長及輔導主任均為男性,學校考量本案係性別事件,爰由女性協助關懷聯繫較為妥適,因此委由學務主任於第一時間主動表達關懷並瞭解教師需求,並於事件發生翌日即啟動個案隔離機制,免除女老師擔任涉案學生之個案管理及相關輔導工作,以降低事件對教師執行職務之影響,惟她當時表示暫無需學校提供進一步協助,學校基於尊重教師意願及個人隱私考量,未再持續主動介入。後續如有心理支持、諮詢輔導、法律協助或其他支持需求,均可向學校提出,學校將協助連結教師支持方案及相關資源,提供必要協助。

另外,女老師於114年12月曾申請公傷假,惟因未依學校公傷假申請程序辦理,且所附醫療證明文件不足以作為公傷病假審查依據,經學校說明相關規定及程序後,她自行取消申請,改以身心調適假及病假辦理。嗣後女老師於115年5月向教育局陳情,希望將相關假別改以公傷假認定,教育局立即於5月21日協調學校提供補辦申請機會,並請學校再次向教師說明申請程序及相關檢附文件,另亦於同日與女老師聯繫,請她檢附相關資料依學校公傷假請假程序補辦請假作業。

惟因女老師後續提出補辦公傷假申請後,經學校檢視相關資料,本案所稱事件發生於114年12月19日,檢附之就醫資料期間為113年4月至115年5月,其中部分就醫紀錄早於事件發生時間,相關醫療事實與本案事件之關聯性尚待釐清;另部分醫療證明及醫囑開立時間與事件發生時間之關聯性亦有疑義,爰學校刻正依規定審認相關事實,並就法規適用及認定疑義函詢主管機關,後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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