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女子前年到潛水勝地帛琉潛水,疑因相機掉落海底,未上船就再次潛入海底找相機後失蹤,至今搜尋未果,王母認為事發至今已2年,傷心之餘認為不太可能生還,為辦理女兒後事向法院聲請女兒的死亡宣告,今年初遭法院駁回後提抗告,但法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王女失蹤時帛琉當地並無颱風或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屬個人意外,不符民法規定的「特別災難」要件,因此須依法等到失蹤滿7年的法定期間,因此駁回抗告。
王母主張,女兒是在2024年4月6日到帛琉潛水,隔天與潛水教練結束潛水後上船前,疑似發現相機掉落海底,又再度下潛返回海底尋找相機,之後就下落不明,當地搜救隊曾嘗試各種方式搜尋,至今尚未發現其蹤跡,搜救行動因而停止,且失蹤至今已2年,認為女兒生還可能性極低,又無法取得死亡證明為女兒辦理後事及相關法律程序,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認為,依帛琉共和國檢察總長辦公室回覆的報告及搜救小組等對話紀錄,以及潛水教練指出,事發當天的天氣晴朗無雨,水下能見度約20公尺,雖有退潮的水流,但當天都是正常進行潛水活動,並沒有足以危害生命的惡劣天候或特殊海象,因此依《民法》第8條規定,一般失蹤人須失蹤滿7年時間,法院才能依法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作出死亡宣告;若失蹤人是因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才能於特別災難結束滿1年後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裁定指出,王女雖在海中失蹤,但事發時並無颱風、自然災害等屬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等「特別災難」情形,王母也未證明王女當時曾遭遇特殊狀況,無法認定因「特別災難」失蹤,因此駁回死亡宣告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