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母主張,女兒是在2024年4月6日到帛琉潛水,隔天與潛水教練結束潛水後上船前,疑似發現相機掉落海底,又再度下潛返回海底尋找相機,之後就下落不明,當地搜救隊曾嘗試各種方式搜尋,至今尚未發現其蹤跡,搜救行動因而停止,且失蹤至今已2年,認為女兒生還可能性極低,又無法取得死亡證明為女兒辦理後事及相關法律程序,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認為,依帛琉共和國檢察總長辦公室回覆的報告及搜救小組等對話紀錄,以及潛水教練指出,事發當天的天氣晴朗無雨,水下能見度約20公尺,雖有退潮的水流,但當天都是正常進行潛水活動,並沒有足以危害生命的惡劣天候或特殊海象,因此依《民法》第8條規定,一般失蹤人須失蹤滿7年時間,法院才能依法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作出死亡宣告;若失蹤人是因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才能於特別災難結束滿1年後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裁定指出,王女雖在海中失蹤,但事發時並無颱風、自然災害等屬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等「特別災難」情形,王母也未證明王女當時曾遭遇特殊狀況,無法認定因「特別災難」失蹤,因此駁回死亡宣告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