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辦事員表示,他於2018年2月26日到台銀工作擔任助理辦事員,2023年1月7日改任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中級辦事員,每月薪水台幣5萬1353元,直到2024年8月2日外派到南非分行擔任中級辦事員,薪資調升每月5891美金,2025年1月31日到職後,依台銀海外人才培訓整合計畫規定,派駐海外單位任職期限以3年為原則。
吳姓辦事員主張,他至南非分行到職後,先擔任授信部門經辦人員,努力配合主管指示,於2024年10月間改至外匯部門服務,期間與新任主管相處融洽,對客戶應對得宜,但不幸遭職場霸凌,同年10月中旬隱忍多時後就診,服用抗焦慮及抗憂鬱藥物,豈料,同年12月26日接獲台銀任免通知書,無預警被調動至營業部中級辦事員,並要求伊於今年2月28日前返台。
吳姓辦事員指控,他被派駐南非未滿1年就遭調回台灣,並非基於經營所需,顯微南非主管針對他的教訓,且由南非分行簽呈,可見台殷因他依法請假不如公司所願,致被告無調度空間,而決定將他調職,顯然藐視勞動法規而,具有不當動機及目的,更使他薪資顯著減少,且完全無視他已於南非耕耘將近1年的異國生活。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因此提告請求確認該調動無效,回復原職務。
台銀則抗辯,經內部調查確認並未發生職場霸凌,調職令也跟霸凌案無關,吳姓辦事員常與主管爭執工作內容,無法如期完成任務,作業品質和情緒控管有待加強,也顯示她缺乏團隊合作精神,因此,內部簽呈形容她「首次派外未能適應工作環境、配合度不佳,經評估表現不符期待」;另外。吳姓辦事員任職南非分行時身心狀況亮紅燈,基於員工的「健康與人身安全」才調回台灣,並無不當動機。
法官認為,根據台銀南非分行相關資料顯示,吳姓辦事員初至南非分行的工作表現雖未獲肯定,但調查職務後經主管評價「尚稱認真,並與客戶互動良好」,而調動起因於吳女於2025年12月3日請休當月12至15日年假及17至19日3天身心調適假,主管請其調整於12月初未果,而認無調度人員空間。另台銀國際部及人力資源處簽核僅記載吳女「首次派外未能適應工作環境、配合度不佳,經評估表現不符期待」,未記載前開原告請假、主管請其調整休假不成情節。
此外,台銀南非分行就調動事由,法官認為不能忽視南非分行便箋內容,單純僅以國際部及人力資源處簽所記載內容,有違常情及經驗法則,況簽所稱吳女表現不符預期,顯與之前就其工作表現肯定的正面評價不符。又吳女首次調任海外,應依規定按月評估其平日表現3個月後,如有不適任情形,南非分行應即時向總行反映,以利重新調整,而吳女已到任11個月,未見南非分行向總行反應其有不適任情形,就以長期評核結果調任,難認可採,吳女主張台銀調動不合法,核屬有據。
因此,法官認定,台銀調動吳姓辦事員確實違反《勞基法》,為不合法調動,因此判准吳姓辦事員請求確認系爭調動無效,台銀應回復吳女原任南非分行中級辦事員職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