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徐男透過某教育協會媒介,負責提供新北市三峽區國小生課後課外學習、探索活動等共學共遊,竟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間,對8名未滿12歲的兒童拍攝性影像,包括小學生如廁時拍攝下半身照、洗澡時裸露身體照、脫衣服時裸露照等,甚至在新生宿營時,違反小學童意願徒手撫摸對方生殖器,甚至大膽在捷運上直接將狼爪伸入小學童的褲子內撫摸生殖器。
一審法官認為,徐男身為教育學會媒介的的共學共遊輔導老師,本應盡心盡力照護並指導學童,卻為滿足一己性慾,違反學童意願拍攝性影像或對其等強制猥褻,侵害學童的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權,對被害學童身心健全發展產生嚴重負面影響,審酌後判徐男8年6月徒刑。
徐男不服判決上訴後,高院認為,徐男雖與部分受害者與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和解並完成賠償,上訴有理由,原判決在犯後態度的認定和刑度審酌與一審時有所變動,因此撤銷改判定應執行刑期。
高院合議庭認為,徐男雖請求宣告緩刑,但身為共學共遊輔導老師,卻為滿足一己性慾,短短數月間就犯下犯行多起案件,對被害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且尚有未和解的受害者,徐男仍要服刑才屬適當,且其最後應執行的刑期已超過2年有期徒刑,不符宣告緩刑條件,因此不給予緩刑,改判徐男5年6月。
全案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及定應執行刑度妥適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