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今年1月判決指出,吳龍滿與羅、蔡夫妻是樓上樓下鄰居,吳男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懷疑是樓上羅家發出,2023年9月15日早上7時許,他持刀自13樓住處樓梯間步行到14樓羅家,蔡女當時正在客廳幫2兒子準備上學,吳男直接開門進入客廳持刀刺砍蔡女胸、腹、背及手臂,再到主臥室趁羅男睡覺之際,持刀接續刺砍其胸、肩、手臂及大腿等處,致蔡、羅當場死亡,隨後下樓再騎車逃往屏東,沿途還棄置案發時穿著的衣物與鞋子。
當時羅、蔡夫妻的2名幼子目睹父母被吳龍滿砍殺慘況,哭著跑下樓告知大樓管理員,管理員立刻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當天循線在屏東縣枋寮鄉拘提吳男到案。
至於判死理由,高雄高分院指出,吳龍滿是基於「直接故意」實施殺人犯行,符合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兩公約施行法所指「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進而審酌其僅因生活細故實施本件殺人犯行,主觀上有輕蔑他人生命之偏頗認知,更直接造成其他第三人無形心理恐懼感,且依其犯罪手段絲毫不留任何餘地、確屬殘忍。
其次,吳龍滿僅因生活細故起意殺人,無視被害人幼年子女在場,直接行殺害蔡、羅夫婦,不僅犯罪手段殘忍,也非出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所為,且依其犯罪動機應有再犯相類犯行可能性,事後也無悛悔之意,又查無是否得透過相關手段促使其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綜合考量後,認被告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之可能性。
合議庭還指出,《刑法》有關高齡犯罪者量刑僅於第63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而吳龍滿犯案時為63歲(現年65歲),不符減刑規定。至於無期徒刑雖經常被視為是一種死刑替代手段,然我國採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制度,且法院應考慮個案情節擇定何種刑罰始為適當,年長者犯罪不應取得豁免極刑之特權,否則即可透過拖延審判程序或以「無期徒刑」實質架空死刑規範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合議庭並強調,尊重一切反對死刑立場意見,也正因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因此,自收案以來,不斷反覆思考,一旦吳龍滿成立殺人罪,應否判處死刑,合議庭經過不只1次評議進行討論,基於各項理由知道死刑是無可避免的最後量刑手段,仍「一致決」判處吳龍滿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一審沒有認定吳男的殺人動機,二審卻認定他是懷疑樓上住戶發出聲響而行兇,且二審認定吳男預謀殺人與卷證資料不符,且他並非不能接受精神鑑定,原審也沒安排精神鑑定,直接判死不符憲法法庭釋憲意旨,因此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