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當時起訴指出,吳田玉身為日月光公司營運長,為公司核心決策者,而日月光於2015年8月21日宣布以每股45元公開收購長期競爭對手矽品公司,並以每單位美國存託憑證(ADR)等值225元的美元現金作為對價,公開收購矽品流通在外美國存託憑證,而吳男在訊息公布前就知悉該併購案,卻將此重大訊息告知張文慧,張女分別購入日月光、矽品股票;吳秋燕因經手吳的電子郵件、安排吳的行程,得知併購案後,與丈夫林威在消息公布前買進2公司股票,均涉內線交易。

高雄地院一審認為證據不足,2020年2月5日宣判吳田玉等人無罪,同年月26日將判決正本送達公訴檢察官,同年3月4日將判決正本連同附件再送達檢察官,檢方則於同年3月20日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檢察官提上訴的合法期間,應從一審判決書「第一次送達日期」,即2020年2月26日隔天起算20天,但檢方卻遲於3月20日才提上訴而逾期,因此駁回上訴。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疑點要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則逆轉改判吳田玉等人有罪,並依違反《證交法》判吳男1年10月徒刑;張文慧判刑3年;吳秋燕判刑3年6月;林威則判2年,並宣告緩刑5年。不過,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比對起訴書、第一次送達判決、第二次送達判決等資料,認為檢察官收到第一次送達判決後,手上的卷證資料足以讓提起上訴,不必等到第二次送達判決資料,認定檢方上訴逾期,直接駁回上訴。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法院判決無罪理由引用的附件,只是將檢察官已提出、附於起訴書的附件,影印作為判決書附件,內容與檢察官的原件完全相同,既使第一次送達判決時漏未檢附,也不影響檢察官的上訴權。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第二次送達包含附件的判決書資料,僅屬重複通知或補送,除非另有足以讓檢察官誤認前次送達無效的情形,上訴期間仍應第一次合法送達時起算,因此駁回上訴,吳田玉等人無罪確定。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