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這起事件,趙男在嘉義市西區民生路南路租屋處,將所製造炸藥、煙火類火藥等爆炸物裝填到鐵盒內,放入無孔鋼珠等增加殺傷力,製成能以遠端發射無線電引爆的爆裂物,2023年7月15日晚間9時許,將爆裂物以手提袋帶到遶境活動會場,並放在距離表演舞台僅2到3公尺的臨時垃圾桶中,再步行約30公尺遠處巷弄,隨即按鈕引爆,造成29輕重傷的慘劇。
檢方認為趙男一家五口生活窘迫,甚至與孩子棲身網咖,他犯案前還搜尋許多炸彈客犯案過程,在租屋處製造炸彈並放置現場引爆,一審法官認為他是為了報復社會才策劃此案,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第7條、第3項論處,為了犯罪而製造炸彈,可處無期徒刑乃至於死刑,並判處他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趙男辯護人稱檢方並無明確證據,能證明趙男動手做炸彈時,就想好要在哪裡引爆,一開始可能只是單純做炸彈,才臨時起意帶到遶境會場引爆,與一審法官援引判決法條不符。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趙男學生時期就喜歡製作爆裂物,既有事證無法嚴格證明做炸彈為了攻擊,因此改以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14年徒刑,另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18年徒刑,合併執行2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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