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黃姓男教師在11年前4月間,將女童誘騙到平時未對外開放的圖書室,在兩人共處一室的狀況下,手持錄影機模仿成人影片拍攝模式,不顧女童曾遭父親性侵,身心受創嚴重,竟要對方幫他「吸」,不然「就要告你爸爸說對妳性侵」,後來又以「做記錄」為藉口,脅迫女童讓他「檢查身體」,強吻猥褻得逞。
同年6月時,黃男又把女童誘騙到教師休息室,以同樣理由試圖再度猥褻,不料女童疑似驚恐過度,突然昏迷倒地不起,不料黃男見狀沒有出手救援,而是趁機拍下女童裸照,事件曝光後遭到檢方起訴。
黃男出庭時主張,事發時因為小孩剛出生,因此不敢坦承犯行,檢警查獲後與妻子離婚家庭破碎,家中經濟也因此陷入困境,他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放棄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法院維持原判確定,檢方認黃男應得到合適刑罰,提出再審回復一審程序。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所為不尊重女童性自主、性隱私,對於身心人格健康與發展侵害極重、影響甚鉅,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部分判處8年10月徒刑,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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