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羿翰分別於2023年6、7月任職台北市一所幼兒園擔任代理教保員,隔年(2024)3月至8月在另一所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期間對4名幼童性侵。
判決就陳羿翰犯罪事實指出,2023年6至7月,陳男於午餐前,藉檢查身體為由褪下1名男童褲子,並徒手將其臀部撐開。掏出男童生殖器撫摸;2024年8月1日,陳又於午休時,伸入1名女童裙子內撫摸下體,陳男食膸知味,又再猥褻對方1次。此外。陳男在2024年那段時間,還在幼兒園關燈,對幼童戲稱有「怪物來了」,當學童害怕啪地時,撫摸一名男童下體,甚至還趁幫4歲男童擦乳液時,稱說要全身上油,還將手伸進男童的生殖器猥褻。
陳羿翰於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算碰觸到幼童私密處,也是在教養照顧幼童。一審法官認定陳男強制猥褻犯行,認陳男擔任代理教保員、教保員期間猥褻4名幼童,犯後還狡辯卸責,幼童受害後無法回復正常童年生活。甚至恐懼人群,因此依4罪各判3年6月,應執行8年徒刑。二審鑿定陳羿翰猥褻女童為2罪,分論併罰;令幼童趴地上猥褻部分,因手法認定與有別,因此撤銷改判,而陳男在男童生殖器上塗乳液部分,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二審審酌陳羿翰共犯4個對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猥褻罪,仍處判他8年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