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導師控訴,113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某國中班導師,班上2名學生於同年11月自去年1月間相繼向桃園市府教育局投訴:「班導師隨意認定學生錯誤且無解釋機會、懲罰學生蹲著上課、隨意把學生叫走、隨意沒收學生物品、授課中當眾諷刺學生,不尊重其感受並談論教師薪資、對學生說要把老師當皇上一樣伺候、隨意恐嚇學生要通知家長」,還威脅學生「你再這樣我就不要幫你申請低收入戶了」等語。
2名學生隨後在同學們的LINE群組中稱:「我要再創一個帳號叫班導師洗臉」:「打火機點她的臉上能生火嗎?」、「她的臉就真的很好笑,超想跟她說妳的臉就很好笑」另於去年1月間,相繼在通訊軟體Instagram(IG)限時動態發文:「我隔天一定拿刀x爆你,臭x子,x你祖宗100代」、「我支持她吃屎」、「他媽的現在想起來她真的有病」、「她的弱智騷操作」、「講一下她們一人一狗發生了什麼」等語。
A生和A生家長出庭時稱,向教育局投訴內容並無誇大與失實,係屬行使正當權利之合法行為;通訊軟體Instagram發文僅係抒發內心不平,並無恐嚇、侵害名譽之意思等語;B生及家長則認為有不對在先,但班導師請求金額過高等語。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2生在LINE群組對話,以及IG的發言內容已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以貶抑、不雅、侮辱性等負面用詞謾罵,貶損班導師在社會上形象、地位、人格與聲譽,使其感到難堪,自屬故意不法侵害班導師名譽權等。
雖然班導師提出各35萬元及1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桃園地院審酌2名學生均為未成年,以及班導師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情狀,認為A生及家長應負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B生及家長連帶賠償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針對先前該案陳情,教育局與學校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於113年11月接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陳情後即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啟動,並依法籌組調查小組調查。114年5月6日經校事會議審議確認,該名教師並無違法或不當管教情事,已透過嚴謹程序釐清事實,教育局亦將持續保障學生合法反映意見之權利,確保申訴管道客觀暢通。
教育局表示,尊重法院民事判決結果。此判決為校園言論尺度劃下明確界線,重申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無論是師生或親師之間,表達意見皆應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理性溝通。也將持續該校關注涉案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建立正確情緒抒發方式,並請各校全面加強學生之網路素養與法治教育,期盼化解親師生間的對立與誤解,讓校園回歸平靜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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