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執行署調查指出,陳翁於2012年至2013年間,以地主身分與建設公司合建開發,卻未依法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查獲後,於2016年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但陳男仍置之不理、逾期未繳,全案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後,雖曾拍賣陳翁名下不動產,然僅受償380萬餘元,至今仍積欠款2725萬餘元。
行政執行官深入調查發現,陳翁得知國稅局啟動稅務調查後,隨即展開一系列的財產處分行為,陳翁於20151年6月間,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故意減損拍賣價值,且抵押所得款項流向不明,也沒拿來清償稅款,陳翁又於同年間支付2428 萬餘元購入不動產,卻將房產信託登記給第三人,同年底再次過戶移轉到他人名下,以規避執行;陳翁還於另於同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批匯出2473 萬元到建設公司,陳男當時就是該公司負責人,顯有挪用資金、隱匿所得事實。
新北分署多次通知陳男說明,陳男雖出面坦承欠稅,卻僅以「等以後賺錢再還」、「目前無能力」等語推諉,拒絕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卻不知執行官已經查出他隱匿、處分財產,且對於鉅額資金流向無法說明交代,於是本月14日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認定陳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能力而故意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情事」等法律要件,當庭裁定准予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