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自2010年4月起受僱台積電,後來擔任苗栗縣竹南鎮AP6廠課長職務,每月薪資不含補助、獎金為9.6萬元;2024年9月,台積電通知楊男因多次反向刷卡(刷卡假裝進入,實際上並未進公司)偽造門禁進出紀錄,卻前往健身房、停車場、甚至離開廠區,還涉嫌詐領加班費,嚴重違反工作規定,因此將他解僱。楊男不服,向法院提起確認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楊男主張,他反向刷卡只刷進、不刷出,不會產生工時,並無偽造行為,且他平時實際工時遠多於約定工時,沒有詐領加班費的意圖。楊男還說,他的工作內容為處理協調、安排會議、追蹤進度等,須有構思與創新,因此才到辦公區域外查看先前儲存的影片等資料以找尋「工作靈感」。
楊男還說,公司健身房並未限制員工在上班時間使用,且都隨身帶手機處理公務,並未擅離職守;他任職15年從無懲處紀錄,縱有違反規定也屬情節輕微,台積電逕自將他解僱係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因此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暨遲延利息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台積電列出楊男於2024年6月1日至同年8月18日共52筆「反向刷卡」異常門禁紀錄,並列出他從2024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5日期間,擅離職守122筆、當班時間內未取得主管同意至健身房42筆、申報加班卻擅離職守10筆、休息時間離場逾時39筆、離廠後又回廠補刷卡42筆等,合計共255筆。
台積電主張,楊男工作為操作公務電腦使用針卡管理系統暨文書處理軟體整理數據並分析,無需在廠區外以手機執行,他卻多次反向刷卡偽造門禁紀錄行為虛增工時,以獲得較佳之績效領取獎金,部分期日更進一步申請加班補休及加班費,實仍故意詐欺的行為,已違反錄公司「誠信正直」之核心價值。
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積電列出的255筆違規紀錄,因無法證明在解僱前有告知楊男,不能做為單方終止與楊男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所應考量之具體理由;不過,楊男短短2個月「反向刷卡」52次,以不正當手段欺騙台積電致其受有損失,嚴重破壞雙方的誠意信用關係,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另外,法官發現,楊男任職期間也曾以內部電子郵件向全體員工公告「有同仁不當刷卡導致到離紀錄不實遭解雇」,顯示他已知悉未如實刷卡所應受之懲戒處分。一、二審均判決楊男敗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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