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指出,李俊俋、王榮璋、 蘇麗瓊、天秋瑾及林郁容等5人被控涉嫌違法使用公務車,檢察官調查認為,李俊俋等5人均自費支出公務車的油費、保險費、保養維修費及ETC等費用,無法認定其等主觀有任何圖利、背信的犯罪故意。
北檢並提出資料, 包括監察院114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之車輛油料費、 車輛養護費、 通行費、 短程洽公車資等費用,經立法院三讀全數刪除,並自114年2月1日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公務車輛調派,均由用車人自行負擔車輛油料費、車輛養護費、通行費、短程洽公車資、停車費等衍生費用,且提醒因車輛僅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倘發生事故無法理賠,請用車人自行負擔等。
此外,監察院政風室去年6月3日也提出包括115年2月10日室台政字第1151730049 號書函附件、監察院秘書處公務車調派需求回條各1份、李俊俋等人提出的油料費電子發票證明、 汽車保險轉帳紀錄、 保險單據、保險費用繳納收據、車輛保養維修費用收據、ETC儲值繳費明細等相關證據,檢察官檢視無誤,認定李俊俋等人均是自費支出公務車油費、汽車保險費、車輛保養維修費及ETC等費用,其等被告發濫用公務車案件純屬誤會,除沒有圖利、背信等不法犯罪,也未造成監院財損,因此對全案簽結。
至於文化部前部長史哲被控下班搭公務車去推拿,其路線均位於公務車自文化部往返官邸路線內,並無重大偏移路線,且史哲是因為腳痛,下班後到推拿診所治療取藥,屬合理生活圈範圍,屬下班後順路前往行為,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無法認定違反使用公務車規定。也沒有主圖利及背信等犯意。
另中選會前主委李進勇被控下班搭公務車購買晚餐後再回家,因時間密接性,屬上下班合理通勤過程,又餐廳位置未逸脫合理生活圈範圍,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無法認定李進勇違法使用公務車,也沒有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