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去年判決指出,彭順富於1995年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業務,為國家情報工作法所稱的情報人員,他的工作內容是由國安局局長核定列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要永久保密不得洩漏。
不過,彭順富於2006年間停役後,為赴中國找工作,竟於2018年5月間,在中國教育部轄下的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上,刊登其自身經歷及任職國安局期間的研究成果,涉嫌洩漏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資訊。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彭順富所為觸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1項的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4年徒刑,檢察官認為判太輕,彭男也主張沒犯罪,雙方均上訴,高院二審去年7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