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李姓男子(26歲)去年7月上旬在桃園市某國中參加為期二周的教育召集,明知教召期間應遵循權責長官核定之教育召集課表進行訓練之命令,7月12日早上6時許欲離開教召地點購買早餐,後為所屬部隊少校營輔導長發現勸阻而返回,惟他仍於7時40分自行外出至便利商店購買早餐。

當天上午8時許,經所屬長官明確告知應按表操課,仍拒絕配合該日之「裝備保養」訓練課程;同日上午8時50分許,桃園憲兵隊接獲經通報到場,發現他仍違抗命令未受訓練而待在寢室,遂將李男以現行犯逮捕送辦。

桃園地檢署認為李男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違抗長官職權範圍內所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罪嫌。並審酌李男行為時為現役軍人,竟漠視部隊紀律要求,違抗命令未參與教召課程,使幹部疲於查找其蹤跡,除減損部隊戰力,更破壞部隊紀律及造成單位管理困難,影響幹部領導統御及任務遂行等一切情狀,予以從重量刑。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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