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男於去年過年期間,跟著邱男前往賭博,因賭輸錢向邱男借25萬元,事後被邱男催債,雙方相約於去年4月7日晚間8時許,在國道5號冬山鄉高架橋下碰面。兩人各自開車前往,簡男攜帶藍波刀,進入邱男的車副駕駛座,談判過程中,簡男持藍波刀揮刺邱男的頸部、胸部、腹部、背部、臀部多處,多達44刀,甚至傷及心臟及右肺,導致出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宜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認為簡男犯罪手段凶殘,沒有特殊原因、背景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憫恕,無從依規定酌減刑責。且簡男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庭訊時也未見簡男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悔悟。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2月13日依殺人罪判處簡男14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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