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11月8日晚間,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女搭乘北捷,於列車自新埔站開往頂埔站途中,見到一名鄭姓高中生站在車門邊,竟突然掏出美工刀砍往鄭男的頭部、頸部,讓鄭男當場濺血。列車上的乘客見狀後紛紛驚恐逃竄,並發生有踩踏事故造成3人受傷,也導致列車延遲6倍時間才到站。
所幸全案因鄭男奮力抵抗,且有熱心民眾協助壓制王女,才未釀成慘重悲劇。事後,王女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案件進入新北地院審理。
一審綜合王女的精神鑑定報告、就醫紀錄等,認定王女在案發前2至3個月已有妄想、幻聽症狀,並持續感覺到被跟蹤或遭旁人盯著看。雖然先前在看守所治療期間,王女曾一度服藥並較無攻擊他人的想法,但仍具高度疑心,後來也向醫師討論考慮停藥等,可見王女仍具殘餘精神症狀、病識感不佳及暴力危險性。
此外,法官查閱王女的對話紀錄發現,她早在1個月前便頻繁傳訊給友人甚至是「自己」,內容提到「要殺的是壞人笑又如何?比你們在背後虛偽的評論著別人還爽快多了」、「我可以聽到所有說我的人的聲音,這樣我跟所有人都有心電感應嗎?」等語,可見王女長期與不存在的人對話,且主觀上認為遭監控、有人將對她不利。
一審認為,王女和鄭男素不相識,卻因幻聽認為遭鄭男跟蹤騷擾,進而犯下本案砍人行為,其辨識行為能力確實有因精神疾病顯著減低,依法減輕其刑;不過,因王女意圖砍殺未成年,被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量刑,並審酌她未與鄭男達成和解等情狀,處有期徒刑4年6月、監護2年。
不過,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二審法官認為,鄭男案發時的穿著與書包僅有學校的英文縮寫,一般人若不熟悉校名縮寫,實在難以辨別鄭男為學生或未成年人,加上王女、鄭男互不相識,攻擊前也無任何互動或資訊揭露,僅在犯案前匆匆一瞥鄭男,難有機會判斷鄭男是否成年,因此不適用《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然而,法官指出,即便王女符合《刑法》減刑要件,原審量刑仍落在低度偏中區間,顯然未充分評價王女在行駛中的列車上揮刀攻擊,不僅造成鄭男身心的重大危害,也引發社會大眾的群體恐慌,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二審依犯殺人未遂罪,加重改處有期徒刑7年、監護2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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