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名陳姓男子過去就曾對母親施暴,於2024年6月間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命令他不得再對母親有任何家暴或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同年9月4日上午,陳男卻仍違反保護令規定,僅因向母親索討5000元零用錢遭拒,親自上門以腳踢踹母親臀部,致使母親重心不穩而擦撞家具,其右手並受有擦挫傷。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陳男否認對母親有踢踹行徑,辯稱是母親住院後才釀傷。不過,法官也參酌陳母於警詢時證述、傷勢照及入院後的病歷資料等,均可證明陳母是先受傷才有住院治療情事。

法官審酌,陳男明知保護令的內容及效力,卻無視相關禁令對陳母施暴,更矢口否認讓陳母受到傷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並兼衡陳男國中畢業、已婚等情狀,一審依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仍可上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萬華深夜因菸彈不純爆混戰 1人中刀濺血慘死!5惡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