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判決指出,王信福與李慶臨是嘉義市哥登酒店的股東,陳榮傑是酒店副理。王信福是在1990年8月10日凌晨,帶著李慶臨、陳榮傑等人到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李男一度外出,回到店內時交給王一把手槍,他當時要點曾紅極一時的華視八點檔連續劇《藍與黑》的主題曲,但服務生2次都點錯,點成香港版電影《藍與黑》的主題曲,心生不滿而發生衝突,又不滿店家殷勤招待隔壁桌穿便服、剛下班的警員黃鯤受、吳炳耀,且沒向他這桌敬酒,於是將身上的槍交給小弟陳榮傑,並拖著陳的手肘朝2警開槍。
檢方起訴認定王信福先朝黃姓警員警開一槍後,將槍交給陳榮傑,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姓警員稱「結(幹)掉這一個」,陳男隨即朝吳警開槍射殺吳警致死,但歷審法院都認定是王將手槍交給陳並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陳男被判死刑後已於1992年槍決。王男犯後潛逃中國,直到2006年因眼疾返台被逮,歷經多次發回更審,201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王信福被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直到監院2024年再提報告,籲請法務部提非常上訴、再審。
王信福的律師團主張,監院委請測謊專家就卷內刑事局對王信福測謊重新判讀,認王所言無不實反應、扣案兇槍枝為右輪手槍,但送刑事局鑑定有無王的指紋竟變成「左輪」手槍,顯示原確定判決未發錯誤,最後是原確定判決認定李慶臨僅提供凶槍,但未審酌陳榮傑是李光臨的小弟,2人關係密切,李男也是陳男的最後接觸者並接應陳脫逃,李男還指示丟棄凶槍,臨密切掌握陳行蹤並安排逃亡,李、陳有串證事實且李投案後供述內容不實等。
合議庭則認為,警方鑑定開槍的槍枝都是同一把右輪手槍,雖然鑑定書誤載「左輪」,也不影響客觀證據,而指紋鑑定至今已17年,雖未能檢出王信福的指紋,仍不能以未鑑識出王男指紋就否定王交槍給陳榮傑的事實,沒有重新鑑定必要。至於測謊,王信福於一審時接受測謊,結果無法判別,不能據此測謊對王作有利認定,更不能以相同方法取證再做不同詮釋就當作新證據。
合議庭最後認為,李慶臨供詞在歷審都有完整辯論、審查,但最後都沒被法院採納,這次再提李光臨證詞,僅為對之前的證詞爭辯,不具新事實或新證據的「新規性」及「顯著性」,無法撼動原確定的判決認定,因此駁回聲請。
王信福的律師團抗告後,最高法院認原審認定並無違誤,駁回再審聲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