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與被害人雖未完成法律認領程序,但具真實血緣關係。於112年7月5日晚間,父女倆至KTV歡唱飲酒,深夜時男子以躲避臨檢為由,提議至附近摩鐵休息。女子因不勝酒力,在房內浴室泡澡舒緩,女子在泡澡時曾短暫昏睡,醒來後驚見男子坐在浴缸後方,感到不安便離開浴室,回到床上休息。男子竟闖入並趁女子回床上昏睡、意識模糊時伸出狼爪。
被害女子在侵犯過程中驚醒,推開男子並大喊:「你知道我是你女兒嗎?」試圖喚醒父親良知。未料男子僅短暫停手,隨即無視女兒抗拒,強行性交得逞。女子事後因身心受創,隱忍數月才向母親吐露實情並報警。
庭訊時,男子全盤否認,辯稱是女兒「主動接觸」,並拿出事後對話紀錄欲證明父女關係正常。惟法官指出,家內性侵被害人常因親情與恐懼維持表面和平,不能以此推翻受害事實。法官審酌男子罔顧倫常,犯後毫無悔意,飾詞狡辯,遂依法重判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