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怡盈2022年2月12日星期六到彰化地檢署處理公務,承包該署清潔工作的保升物聯公司指派黃姓女子前往該署進行打蠟等清潔工作,但黃女未設置安全維持設施,亦未派人在現場監督管理,即在走廊地板澆置除蠟劑,致其經過走廊時踩到除蠟劑滑倒,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肩僵硬等傷害,住院5日並休養3個月才恢復上班。

吳怡盈向彰化地檢署請求國家賠償,因未能達成協議遭拒,於是對俞秀端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認為彰檢在打蠟前有事先公告,事後俞秀端也指示人事室協助吳核予公傷假,難認定俞有何疏失,對俞做出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吳怡盈對彰化地檢署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並對保升公司、黃女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自己受傷造成醫療費用、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失、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請求連帶賠償包括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共122萬9051元。

彰化地院認為,黃女未於走廊設置安全維持設施,亦未派人於現場監督管理,即在走廊地板澆置除蠟劑,致原告受有傷害,與僱用人保升公司均有過失,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彰化地檢署委由被告保升公司施作除蠟工程時,依法仍負有安全管理義務,原告亦得請求彰化地檢署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相關醫療及交通費用求償有據應予准許,但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審酌後雙方條件狀況後認為應以20萬元為適當,判決保升公司、黃女及彰化地檢署應連帶賠償被告42萬905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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