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羿翰曾於2023年6月至7月間,另於隔年3月至8月中旬,接連擔任北市2所幼兒園的教保員,卻先後對4名年僅3至5歲不等的幼童伸出狼爪,並犯5次強制猥褻得逞。
陳羿翰在第一所幼兒園任職時期,平日就曾趁著午休時間與孩子互動時,假藉檢查身體名義,要求孩童脫下褲子,並徒手將其臀部撐開,恣意撫摸孩童的生殖器。轉任至第二所幼兒園期間,他更變本加厲,鎖定一名班上幼童2度撫摸其下體。
此外,陳羿翰為了滿足其私慾,還會將教室燈內關閉,對學生佯稱「怪物來了!」利用幼童趴在地板之際,靠近學童並撫摸其私處得逞,或藉著為孩童塗抹乳液的機會,故意將乳液往其生殖器擦抹,數度犯下惡行。
經4名受害幼童轉達陳羿翰行徑,家長得知後憤而報警提告。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藉由受害孩童、家長於偵查中證詞,內容提及陳男會檢查男學生「雞雞」、女學生「屁股」,並稱有被碰觸隱私處,依涉犯強制猥褻等罪嫌起訴陳男。
全案進入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定陳男犯行事證明確,且犯後仍飾詞狡辯、托詞卸責,未見悔意,更因此導致4名幼童及家長身心受創,至今仍深陷傷痛情緒,孩童也無法重拾快樂無憂的童年生活,亦害怕再受陳男傷害,一審依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處有期徒刑8年。
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陳男確實有猥褻3名幼童,其中兩度撫摸孩童下體的部分,應分論2個罪刑;至於陳男以乳液抹擦下體行為,認為查無實證而改判無罪,二審仍依犯強制猥褻4罪,維持判8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