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的蘇姓男子之前因酒駕被裁罰沒繳罰金,案件被移送到士林分署執行,去年底繳清罰金後,書記官今年1月12日主動聯繫蘇男,得知他於去年5月間與同事在超商喝威士忌後,再度酒駕騎機車上路,途中被警方攔檢酒測,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7毫克。

蘇男這次酒駕已是第三次酒犯,因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雖全案已屬刑事案件,未移送行政執行,但書記官仍以柔性執法與關懷的原則處理,主動了解 蘇男飲酒習慣,並提供酒癮治療的相關資訊,甚至協助轉介專業戒治服務,幫蘇男從根本改善飲酒與酒駕問題,徹底擺脫酒駕行為,。

士林分署指出,會持續善用酒癮防治資源,對滯欠酒駕罰鍰的義務人及其家屬提供「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的衛教資訊與治療管道,並透過行政執行與醫療輔導雙軌並進,降低酒駕再犯風險,守護大家的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