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日前判決,認定鄧鴻吉的舅舅黃瑞穗因散播不實指控,構成「名譽毀損」,須賠償鄧鴻吉新台幣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並需在《聯合報》全國版上刊登判決主文,以公開恢復其名譽。

鄧鴻吉指出,當初黃訴諸媒體後,該媒體在事件報導中未盡查證責任,黃在對外投訴及向媒體陳述時,完全推翻了事實,刻意散播虛假資訊。三立電視在報導時,僅憑黃瑞穗的單方面的投訴便急於「抹黑」定調,未對他本人進行客觀的詢問及事實的查證。

鄧鴻吉指控,此舉嚴重犧牲新聞倫理與專業察證事實的責任,對其在教育工作、企業合作及社會聲譽造成重大且不可逆的經濟及精神上的損失,造成其名譽遭受毀滅性打擊,鄧鴻吉律師團隊決定對三立電視台及四位相關記者提起求償新台幣10萬元的名譽侵害訴訟;近日已前往台中地檢署提告。

鄧鴻吉強調,本次司法勝利不僅徹底洗清了他遭受的「財務詐欺」與「忘恩負義」等的污名,更是對未來捍衛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重要里程碑。

這場「名譽官司」源於2024年爆發的家庭財務爭議。鄧鴻吉與舅舅黃瑞穗之間存在長期的債務清償和後續的勞資糾紛。鄧鴻吉曾為報答舅舅早年對家庭的幫助,在黃瑞穗65歲退休後,為其提供一份無實質責任的守衛工作,每月支付2.5萬元薪資。然而,當黃瑞穗年屆82歲,鄧鴻吉公司基於安全考量請其告老返鄉養老時,雙方因資遣費協商未果,黃瑞穗竟還無理要求150萬元退休金。

鄧鴻吉說,協商破裂後,黃瑞穗自2020年起開始向公眾及媒體散播虛假資訊,嚴重指控鄧鴻吉涉嫌詐騙其高達6000萬元積蓄及三棟房產,並偽造簽名、盜領存摺。這些未經查證的指控,經由媒體報導後,對鄧鴻吉的公眾形象造成毀滅性衝擊。

黃瑞穗在庭上辯稱,他並非故意捏造或出於重大過失、輕率而為虛偽事實陳述,而是根據已身實際經歷,以其個人認知、價值判斷及抒發個人感受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陳述。且鄧是公眾人物,其個人品德、素行之良窳及財產來源,本可受外界公評。

鄧鴻吉先對黃瑞穗提起刑事訴訟。檢察官在詳盡調查過程中,調閱了所有房屋買賣移轉資料,並委請刑事局進行權威的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證實,所有過戶文件及借款簽名均由黃瑞穗親自簽署蓋章。檢方最終對鄧鴻吉作出不起訴處分,推翻了「偽造文書」和「詐欺」的指控。

鄧鴻吉控訴,黃瑞穗在對外投訴及向媒體陳述時,卻完全推翻了事實,刻意散播虛假資訊。三立電視在報導時,僅憑黃瑞穗的單方面的投訴便急於「抹黑」定調,未對他本人進行客觀的詢問及事實的查證。嚴重犧牲新聞倫理與專業察證事實的責任,對其在教育工作、企業合作及社會聲譽造成重大且不可逆的經濟及精神上的損失。


中院認為,鄧鴻吉素有「台灣愛迪生」之美名,擁有多項發明專利且在國際發明界具影響力,曾任教於數間大學,於國內外獲獎無數,並曾擔任國大代表,諸多事蹟皆可證明在國內為具一定影響力公眾人物。

中院指出,黃瑞穗投訴藉忘恩負義強烈質疑鄧鴻吉人品,摧毀其公眾形象,更直指鄧涉嫌重大財產犯罪,使社會大眾對鄧人格信用產生不可逆之負面評價,還利用新聞媒體之強力傳播效果,自始迄今仍在網頁上隨時供不特定人瀏覽觀看,無遠弗屆,其散布力與影響力極為深遠,對於原告之名譽所造成之損害難以挽救,因此判黃須給付50萬元,並刊登本案民事訴訟案號及原告勝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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