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洪姓員警民國111年在中市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某派出所任職,熟知女警勤務時間、行蹤及租屋處,趁女警在外執行巡邏勤務時,取走女警放在派出所的鑰匙,騎機車到女警租屋處,侵入女警房間,竊取衣櫃內生理褲後逃離現場,並將鑰匙放回原處。

洪姓員警之後又趁女警回南部老家,擅自進女警租屋房屋內,被房東撞見,隨即趕緊離開現場,經房東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洪姓員警犯行,與女警對洪姓員警提起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依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住宅罪判處洪姓員警有期徒刑6月、拘役30天,都可易科罰金確定;中市府將洪姓員警移送懲戒。

洪姓員警坦承侵入住宅,但堅稱沒偷生理褲,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恨,除不斷向被害人道歉、懇請原諒,並願賠償損害。

洪姓員警說,他無前科,認真從事警職,薪資要奉養年紀漸長的父親,及與配偶共同照養未成年子女,他是一時失慮、偶然犯罪而損害政府信譽,人格依然具可塑性,請法院從輕懲戒。

懲戒法院審酌洪姓員警身為警察,兩度侵入住宅並竊盜,破壞警政紀律,戕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造成民眾及被害人恐慌,考量洪姓員警任職後表現尚屬良好,及犯後僅坦承侵入住宅行為、否認竊盜,判處降2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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