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撿了一只回收電鍋,自稱好心送給一名拾荒老婦,卻遭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產罪嫌起訴,黃男今年9月在士院出庭時無奈表示「好人難做」,只是希望婦人能吃熱飯,全案曝光後引發「情輕法重」熱議。

士院12月2日依起訴罪名輕判黃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黃男能獲輕判除他自白無前科,還因情節輕微「情堪憫恕」等,獲法官減刑4次至輕判並緩刑免囚。

此案引發網路熱議,律師李怡貞今發文表示,「電鍋案為何我都不評論」,理由很簡單,從頭到尾沒有看到收受電鍋的拾荒阿嬤,以現在媒體挖底這麼厲害的程度,找不到阿嬤,非常奇怪。再者,如果連電鍋都被拿去送,知道還有沒有其他的東西也曾因此被比照辦理?會不會被追究?這是純粹以經驗邏輯推論。

李怡貞提醒社會大眾,每個案件都不是表面上看到的樣子,只能說這個案子,院、檢、辯每一方都已經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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