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緣於台北市一名資深的黃姓清潔隊員,他於去年7月間在轉運站回收車上工作時,發現一只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基於憐憫之心,隔天就把這個電鍋送給了一位拾荒老婦,希望婦人能用來煮點熱飯,過上好一點的生活,豈料,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男返還電鍋,黃男因不好意思開口向老婦討回,無奈自掏腰包買了一只新電鍋,還向主管自首。

北市環保局依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因此將黃男送辦。士檢調查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黃男,檢察官認為,黃男動機單純,且電鍋回收價極低,蛋黃男身為公務員,仍不得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法起訴黃男,考量黃男符合自首、情堪憫恕等減刑要件,因此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黃男今年9月9日到士林地院出庭時情緒低落、他表示,「真的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也擔心自己因此而入獄。

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熱議,法務部指出,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就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規定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指示最高檢察署發函全國各檢察署指出,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若遇類似案件,應考量「法、理、情」建請法院依法減刑或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