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曾女在2019年7月,看到某知名建商在橋頭區推出預售案,看上其中的店住型透天厝,先以2萬元向代銷公司預定,對方承諾保留第一順位購買權,代銷公司林姓經理與建設公司董事長特助溝通後,談定以1810萬元成交,曾女得知後又付了10萬元訂金,實質上已經取得售屋共識。

然而後來台積電傳出要在橋頭區設廠,利多消息帶動周邊房價、土地價格飆漲,曾女正打算簽訂正式買賣契約時,卻被告知並未承諾以1810萬元出售,且店面完工後又以4452萬元價格,賣給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曾女傻眼,認為建商不顧約定,害她喪失購屋機會及價插利益,提告民事官司求償。

建商則稱雙方對細節並未談妥,本約不算成立,另外預訂單上寫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也曾多次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曾女,不曾同意以1810萬銷售該戶房屋,主張不須負起賠償責任;橋頭地院審酌相關文件、往來紀錄及證人說法,認為雙方已成立具拘束力的「買賣預約」,建商行為違反預約義務,判建商應給付2822萬元利差,高雄高分院認一審認事用法無不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建設公司發言人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曾女當初簽的僅為買賣房屋的預定單,上面所載只是表達想以多少價格購買,且下了訂金是10萬塊錢,而在訂單上面也註明此價位要經公司同意始得售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橋頭地院一審判建商應賠償2822萬元差價,建商不服上訴,遭到高雄高分院駁回。資料照
橋頭地院一審判建商應賠償2822萬元差價,建商不服上訴,遭到高雄高分院駁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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