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邱慶惟於2023年11月間因葉姓友人要入獄服刑,妻子又忙於工作無暇照顧2歲幼女,受託照顧女童,從事外送的邱男卻缺乏耐心,只要女童不聽話,就對女童施以體罰,多次用愛的小手虐打女童手掌、腳掌、屁股、臉頰及大腿、臀部,造成全身瘀青、紅腫,還命女童在浴室濕滑的地板上做出「搭拱橋」姿勢,女童因臂力不足而滑倒,導致臉部撞地受傷。

邱慶惟照顧女童1個月後,女童就讀的幼兒園老師發現女童身上多處瘀傷,於是帶女童到台大醫院就醫,並依法通報,經台大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判斷有高度兒虐之虞,立刻啟動檢警早期介入偵辦機制,最後查獲是邱男所為,因此依法送辦。

北院審理時,女童母親出庭作證指出,她因工作太忙無暇照顧,因而疏忽導致女兒受虐,邱男當時都聲稱是女兒打鬧從樓梯滑倒摔傷。法官根據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述,認定邱男虐童犯行,審酌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邱男1年6月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高院法官認為,邱慶惟明知女童才2歲,卻持續對其施虐,造成女童不斷受傷,一審認邱男觸犯妨害未成年人發育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且從較重刑度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斷,並無違誤,量刑也妥適。邱男雖稱照顧女童是無償且出於善意,因自己過往被父母管教經驗,認為在危急中要讓小孩知道什麼事情不能做,才會出手管教小孩,確實管教不當,但是沒有虐待,請求二審從輕量刑,並給緩刑等,但二審仍原審判決無誤,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