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2022年3月與穆男等6人組成詐騙集團,以投資外匯、虛擬貨幣為幌子騙取被害人金錢,又透過層層轉帳「洗錢」提領贓款,警方調查有10人受害,犯罪所得約900萬元,其中擔任收簿手、車手的林男,2022年5月從人頭帳戶提領9萬元現金後,卻沒繳回款項。

黃男立即指示穆男等人找到林男,將他押走毆打,同日詐團還有另外一名車手被逮,為了逃避警方追緝,於是將林男轉移到某民宿關押,但穆男將車停在他人車位,警方原本只是來處理停車糾紛,卻意外破獲此案,當場起出改造手槍一把、子彈70發,送鑑定後確定具有殺傷力。

警詢及檢方複訊時,3名詐團成員異口同聲指稱槍彈為穆男所有,雖然穆男始終沒有承認,但檢方仍依槍砲罪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審理時,依據穆男同夥證詞、槍枝鑑定報告等,認定穆男非法持有槍枝,判處6年徒刑、併科罰金5萬,加上私行拘禁罪判7月,合併執行6年6月。

穆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此案,發現扣案槍彈上並未檢出穆男的生物跡證,警方前來民前並無跡象,穆男在警方抵達前毫無警覺,應無時間將槍彈上的生物跡證抹去,原審未採納對穆男有利之證據,也未交代判決理由,且3名證人身為利害關係人難脫嫌疑、加上證詞有瑕疵,原審疏未考量,撤銷原判決、諭知無罪。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並未參考有利於被告證據,加上同夥證詞有瑕疵,故撤銷判決、諭知無罪。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並未參考有利於被告證據,加上同夥證詞有瑕疵,故撤銷判決、諭知無罪。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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