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鄭姓婦人在2022年8月間,將金融帳戶提供給名為「張勇」的詐團成員使用,最後被台中地檢不起訴處分,事後得知對方為詐團後,為了貪圖高額報酬,還加入對方擔任車手,被給予車手任務,2023年4月時詐團行騙南市一名女子,她陸續匯款後,同年10月又被以男友「需要住院手術費」為由,在超商面交3萬元現金,就是鄭婦出面取款,被員警當場逮捕。
檢警偵辦過程中,鄭婦始終辯稱是要領貨款,遭到冤枉、自己也被騙,起訴後台南地院審理時,她才坦承犯行,被法官認定她與詐團成員是共同正犯,考量犯後態度、告訴人並未實際受損害,且鄭婦自小在育幼院長大、國中肄業學識不足,加上家境狀況堪憐,判處10月徒刑。
鄭婦不服上訴,出庭時帶著中度智障的孫女希望法官輕判,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其行為不符合減刑規定,仍考量她犯罪因思慮不周,且坦承犯行,加上為中低收入戶,還得撫養身心障礙的子孫等,經濟生活狀況不佳,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5年,讓鄭婦能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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