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法院判決指出,邱男與罹患帕金森氏症的母親同住,母子去年2月11日下午4時23分在住處廚房內,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爭執,邱男一時氣憤,明知高齡75歲的母親身體反應、平衡及骨骼肌肉協調能力不佳,竟徒手猛力推了母親肩膀一下,導致母親重心不穩跌倒在地,頭部後枕部位撞地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等重創,送醫治療後仍於同年月28日晚間因併發症引起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邱男犯後坦承犯行,但檢方仍認其對尊親屬施暴導致死亡,而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因此對邱男具體求刑10年6月至12年6月。
不過,法院認為,根據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記錄,邱男與母親發生口角後,邱男因一時情緒激動、心有不滿而徒手猛推母親1次,導致母親倒地受傷,其犯行固然嚴重,但審酌他並無使用武器或工具攻擊母親,僅朝母親肩膀猛推1次就沒繼續攻擊,若科7年以上刑度有情輕法重情形,既使量處最低刑度仍顯過重,認該案符合《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減刑要件,因此依法先加重後減輕。
法院並審酌,邱男犯行導致母親死亡,造成其他家人永久傷痛,雖情節重大,但考量邱男坦承犯行及平日素行、家屬願意和解及其學經歷、家庭生活等綜合評估後,依傷害直系尊親屬致死罪判邱男4年6月。
全案上訴上二審後,邱男曾抱怨一審時配合檢方以國民法官程序審理,也配合司法制度,但一審宣判後,檢察官卻上訴,讓人民無所適從,邱男父親與妹妹也都表明願意和解,邱男律師也主張,邱男與父母同住照料父母,難免會有照料問題而有情緒,他因一時激動推倒母親,確實符合情堪憫恕而適用減刑規定。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後認一審判決認定及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仍認一、二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今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