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去年間,《鏡週刊》曾針對柯文哲所涉弊案推出系列報導,黃國昌因不滿相關新聞內容,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數度辱罵為「垃圾週刊」、「垃圾內容」等語。《鏡週刊》指控,黃國昌的言行已涉公然侮辱等罪嫌,至今也未獲黃男道歉,因而對黃男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民事訴訟部分,《鏡週刊》除向黃國昌求償100萬元,也要求黃男將本案判決刊登於其臉書粉專10日。北院今日開庭,雙方包括《鏡週刊》社長裴偉、黃國昌均未現身,而是委由律師到庭。

黃國昌的委任律師主張,對於如何因黃男的「1句話」,而讓一家資本額超過10億元、員工約2、300人的大型媒體公司受有損害,《鏡週刊》應付起舉證責任。對此,《鏡週刊》的律師則回擊,已有提出網友對週刊的相關言論,證明黃男行為確實已讓週刊受到損害。

《鏡週刊》的律師指出,黃國昌先前就曾因被罵「垃圾」字眼而提告過,且經法院判決該案被告有罪,由此也可證明,黃男出言辱罵「垃圾」具侵害週刊名譽權的故意。不過,黃國昌的律師也反擊,該案被告被判刑是因罵「人渣」而非「垃圾」,但即便「垃圾」2字符合公然侮辱的範疇,仍須考量到行為當下的情狀,是否單純為恣意辱罵。

至於《鏡週刊》律師所指的判決,指的是2019年9月間,有網友因不滿黃國昌針對「亡國感」一詞的評論,便在其臉書留言稱「全世界最沒有資格嘲諷亡國感的就是垃圾人渣敗類睏哈星有頭髮的邱毅黃國昌」、「人渣昌還在新竹市嗎」,事後遭黃男提告,並經法院審理依犯公然侮辱罪,處該網友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

《鏡週刊》的律師強調,請法院審酌黃國昌迄今仍多次於公開場合辱罵週刊「垃圾」,是否具反覆實施且有侵害週刊名譽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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