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遭霸凌雙方調解「願意原諒」 事後卻提告求償法院這樣判
【記者莊曜聰/嘉義報導】嘉義某國中男學生遭到4名同儕霸凌,包括取不雅綽號、掐脖踹肚,還攻擊他的下體,導致他身心受創轉校,還得到精神科就醫,雖然雙方經校方調解後,被害人及家屬有說過願意原諒,但後續仍提出訴訟,要求侵權損害賠償,法官認為調解協議書中並未提到「拋棄民事求償」,判決霸凌方學生、家長連帶賠償近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國中生從去年9月到今年2月間,在學校遭到4名同學取綽號以言語侮辱,用手掐脖、以腳踹肚子,又撞擊他的生殖器涉嫌性騷擾,種種霸凌行為讓他不堪忍受,出現失眠、惶恐不安等精神狀況,最後轉學並到醫院求診,受害人及家屬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霸凌的學生與家長需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求償約30萬元。
嘉義地院民事庭審理此案,霸凌方家長們出庭時聲稱,小孩子在一起玩原本就會互相打鬧,對方也會出手互推,加上互相都會叫綽號,當下也沒有表示不滿,且經過學校出面調解後表達歉意,被害同學及家長說願意原諒,無法理解怎麼又提告賠償,並主張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官認為,4名男同學霸凌行為經少年法庭裁定予以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顯示確實有傷害行為,且雙方調解紀錄中並無載明「放棄民事請求」或「免責條款」等,屬於教育性輔導與道歉,不影響被害人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權利,暴力行為、取綽號導致心理創傷、違反身體自主(攻擊下體)各判賠1.2萬、3萬4680元、5萬610元,共9萬7280元,家長須連帶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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